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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中高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某省某市国企改制期间,高某时任某市国资委副主任,负责监管改制企业安全生产事项。其在明知改制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未督促企业整改违规操作导致的设备老化问题。该企业因未及时检修设备于2022年7月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3名职工伤亡。经调查发现,高某收受改制企业负责人所送购物卡共计1.2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高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承认错误。该事故致使企业生产停滞半年,引发多起群体性信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经群众举报立案调查,由某市监察委牵头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收受购物卡的行为另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依法履职,对国企改制等重大事项负起监管责任,防止因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公共安全风险。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