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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保领域余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余某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环保审批科科长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权,对辖区内12个未达到环保标准的建设项目默许审批。其通过伪造验收报告、降低审查标准等方式,使涉案企业规避环评程序,致使5万元至20万元的违法所得流入个人账户。案发后,该县纪委监委在开展生态环保领域专项巡察时发现异常审批数据,经调取近三年项目档案并核查企业环保记录,锁定余某的渎职行为。余某在调查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故意放任、形式审查等问题,导致多个项目违规投产后造成环境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该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保监管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引发群众对基层执法腐败的强烈反响。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某县纪委监委对余某立案调查,同年7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0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理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环保监管人员必须严守审批职责,杜绝形式主义,维护生态安全与公共利益。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