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处原处长曾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曾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环保专项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报告、篡改资金流向的方式,先后三次将共计15万元公款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账户。该资金被用于偿还个人非法债务及参与网络赌博,造成专项资金额度严重缩水。2023年3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环保领域专项检查中发现曾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曾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赔8万元赃款,但剩余7万元未退还。案件造成某市生态修复工程延误,导致3000亩湿地治理项目无法按期启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曾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如实交代全部赃款去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三年。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依法作出终审裁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要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挪用专项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将造成严重公共利益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