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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应急处置失职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期间,金某作为分管资产处置的处级干部,未履行监管职责。其在未核实企业安全生产预案的情况下,批准加速改制进程,导致某下属企业因突发设备故障未能及时处理,引发重大安全事故。该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8万元,其中2.3万元用于应急维修支出,剩余部分因管理混乱被挪作其他用途。2023年5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金某履职严重失职问题,经调查确认其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及应急演练。金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退赃,仅在再审阶段交代部分事实。该事故导致企业停产整顿三个月,造成职工失业及社会负面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因证据存在瑕疵,上级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后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判决结果

再审判决认定金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责令其所在单位追缴因失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造成国家资财损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程序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应急管理职责,防止因失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