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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级干部姚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姚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审核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供应商资质材料方式,先后12次将中心管理的投标保证金共计28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账户。其中150万元用于经营砂石场,70万元用于股票投资,剩余60万元因资金链断裂被用于偿还高利贷。2023年7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姚某所在科室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调取银行流水和招投标档案,确认其犯罪事实。姚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赔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犯罪细节,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该行为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性,导致3个重点项目因资金挪用延误,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万元。

审理过程

2023年8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1月完成证据收集,12月提起公诉,2024年1月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认定姚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招投标领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严重损害公共资源公平配置,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