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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科员杜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杜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工程科办事员时,利用负责工程款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进度报告的方式,将单位拨付至某项目的公款共计4.2万元转至个人账户。该款项本应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杜某擅自将资金借给其表弟经营建材生意,约定月息1.5分。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调取银行流水及工程资料,确认杜某挪用公款事实。案发后杜某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交代了全部犯罪过程。其行为导致某项目农民工工资延迟发放,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杜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良好,但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工程建设领域公职人员形象,破坏了财政资金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处杜某无罪,检察机关依审计线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杜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专项建设资金,维护工程领域财政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