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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保领域姜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姜某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科员,负责辖区内化工企业环评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擅自离开岗位未履行巡查职责,对某化工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放任不管。在明知企业未按标准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仍违规通过环评审批并伪造监管记录,导致企业长期超标排污。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分散转移。2023年4月,因群众举报生态环境局执法不力问题,该县纪委监委启动问责程序,经调取监控录像、企业账目及姜某个人财务流水,确认其长期擅离职守行为。姜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在庭审阶段仍拒不交代剩余资金去向,对指控事实部分认罪。该案造成当地河流水质严重恶化,生态环境部门被通报批评,直接经济损失达3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监察委依其他案件线索立案调查,经某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五年,姜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涉案赃款未退部分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必须恪守岗位职责,杜绝擅离职守行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