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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处级干部高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高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时,利用主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的职务便利,对辖区内12家企业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未履行实质审查义务。其通过要求企业支付好处费的方式,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税收优惠,累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20万元。涉案资金被高某用于个人投资及偿还债务,部分款项通过亲属账户流转。2023年9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数据,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高某长期存在审批流于形式、玩忽职守行为。案发后高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未主动交代全部违法所得。该行为导致税收监管体系形同虚设,严重损害税务机关公信力,造成地方财政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4年1月受理案件,经审理认定高某构成玩忽职守罪;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4年4月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七年,涉案违法所得3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税务系统审批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应严守职责,杜绝形式主义,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