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国企原处级干部袁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袁某在担任某省某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职务时,利用负责资金调配的便利条件,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改制专项经费35万元挪归个人用于网络赌博。其中涉及国企改制专项资金20万元、职工安置补偿费15万元,资金流向其控制的多个境外虚拟货币账户。2023年1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国企账目异常,经初核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袁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万元,但剩余23万元未追回。案件造成国企改制工作停滞3个月,直接经济损失达87万元。庭审中袁某对挪用公款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系临时周转未造成严重后果。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袁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袁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期间资金监管须严格规范,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非法活动形成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