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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科员吴某挪用公款超期未还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某市税务局科员吴某利用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挪用辖区企业退税款共计12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其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报支出的方式将公款转入个人控制账户,投资于非法集资项目。案发时款项已逾期超一年未归还,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达15万元。2023年3月,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吴某长期拖欠单位借款问题,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其挪用公款行为。吴某在调查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犯罪事实,但未能说明资金去向及投资亏损情况。该案暴露出基层税务人员监管缺失、资金审批流于形式等问题,严重损害税收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于2023年4月立案侦查,调取财务资料并冻结涉案账户,经审查于同年6月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8月进行一审审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系统公务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公款私用行为,维护税收征管权威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