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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基建处处长谢某重大安全事故失职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某县第三中学新建教学楼工程因谢某作为教育局基建处处长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施工方违规使用劣质建材。谢某在审批过程中收受施工方贿赂共计150万元,故意放任安全隐患存在。该教学楼于2022年3月竣工验收后,同年6月因楼体坍塌造成3名学生死亡、20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该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发现谢某长期疏于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且在收到举报后仍隐瞒真相。谢某家属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剩余70万元赃款被用于个人投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80万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经鉴定,谢某在项目审批、质量检测等环节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其失职导致安全评估流于形式。案发后,谢某虽配合调查但拒不交代全部赃款去向,最终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其行为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导致多名未成年人伤亡,给当地教育系统造成恶劣影响。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五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后果及悔罪表现,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谢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违法所得15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重大责任事故型玩忽职守案件立案标准。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教育系统管理人员须严守安全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将依法追责,凸显权力监督与责任追究的重要性。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