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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厅原厅长郭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某省教育厅厅长郭某利用其主管经费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先后三次挪用教育专项拨款共计12.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放贷,7.5万元用于地下赌场赌资。案发系2023年3月省审计厅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经初步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郭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但其行为导致教育项目资金严重滞留,造成某县教学设备采购工程延期半年,直接经济损失达80余万元。案发后,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开展纪律审查,确认其存在多次违规干预招投标的违纪行为。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某挪用公款罪成立。郭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教育系统高层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杜绝公款私用行为对公共教育事业的侵蚀。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