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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主任石某重大安全事故失职案

案件事实

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石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负责监管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其在审批改制方案时未履行法定审核程序,明知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仍违规批准加速推进,导致2021年7月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0万元。事故调查发现,石某收受改制企业贿赂共计12万元用于干预安全评估,且在事故发生后篡改监管记录掩盖失职行为。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相关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查封其名下房产2处及车辆3台。石某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其在初审阶段认罪态度较差,后在再审过程中主动供述部分未被掌握的失职细节。该事故致6名员工重伤、3名管理人员死亡,引发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审理过程

2022年6月立案调查,2023年3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8月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5年。石某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证据后于2024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受贿所得1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监管人员须严守安全职责,防止因失职导致公共安全事故。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