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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局长于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间,于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主管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审批单据方式,将单位保管的征地补偿专项资金3.8万元转借给其表弟经营建材公司用于流动资金。案发后经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向,调取银行流水证实该笔款项未用于公务支出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出具悔过书,导致国家专项资金未能及时发放,造成某项目征地户损失利息共计1200元。其行为严重破坏土地管理秩序,影响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案件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期间补充调取了财务凭证及证人证言。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权力必须严防滥用,土地出让领域资金监管需强化透明化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