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自然资源局厅级干部金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间,金某在担任某省土地开发集团总经理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土地开发项目合同的方式,将单位公款3.2万元擅自转出用于个人质押贷款。其将资金转入关联企业账户,以虚假项目担保向某银行申请资金周转,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5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单位账目异常,经初步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金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土地开发项目资金链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案发后,相关土地出让项目因资金问题延期3个月,影响政府土地收入进度。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初查、立案、证据调取、退回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金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公款使用纪律,任何形式的公款挪用均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损害国有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