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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银保监办科员杨某挪用公款转借他人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杨某在担任某市银保监办科员时,利用负责监管企业贷款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审批文书、篡改资金流向记录的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监管资金共计12万元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典当行。所得款项被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及购置奢侈品。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调查某企业违规贷款案件时发现杨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经审计确认其挪用公款事实。杨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还赃款8万元,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造成单位资金链紧张,影响3起正常贷款审批工作,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约40万元。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同年7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1月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杨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且造成重大损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监管人员须严守资金安全底线,防止公款被挪作私用,维护金融秩序和公共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