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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某处刘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刘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处负责人职务中,负责监管某化工企业排污许可审批及环境安全检查工作。其明知该企业存在违规排放重金属废水的重大隐患,却故意隐瞒现场检查结果,未依法责令整改,导致企业持续违法排污。2023年5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企业超标排放问题,顺藤摸瓜查实刘某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失职行为。经评估,该企业违法排污造成周边农田土壤污染面积达12亩,直接经济损失约38万元。刘某在案件查办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公共环境安全风险持续存在,对生态修复工作造成实质性阻碍。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部门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启动初核程序,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补充调取了环境监测数据、企业排污记录等关键证据,最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刘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违法所得38万元已全部退缴,单位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并列入国企人员失信名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恪守监管职责,对环境安全等民生领域失职行为将依法严惩,维护生态安全底线。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