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原局长黄某挪用公款案(再审)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黄某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利用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合同审批手续,将本应用于某市政工程项目的专项拨款3.2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该笔款项本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专项审计并归还财政账户,但黄某未按规定时限追回,导致资金滞留达157天。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巡视中发现黄某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审计部门核查确认其挪用事实。案发后,黄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在初审阶段认罪悔罪。该行为造成某市财政局年度政府采购资金周转困难,直接导致2个重点项目延期启动,造成约80万元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被判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认定犯罪事实,于2023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千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资金挪用行为,维护政府采购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