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项目处级干部彭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彭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财务处处长职务时,利用负责改制资金监管的便利,通过伪造资金调拨单据手段,将单位改制专项经费共计1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金融账户。该笔资金本应用于职工安置补偿,却被彭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证券投资,挪用期限长达36个月,造成国企改制工作停滞。2021年国资委专项审计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彭某存在主观故意,案件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彭某在初审阶段仅退还6万元,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交代剩余6万元去向并退缴全部赃款,但未能弥补改制项目延期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查明事实,于2023年11月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彭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涉案赃款予以追缴,其所在单位被责令承担改制项目损失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期间资金监管漏洞,强调对公职人员长期挪用公款行为的司法追责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