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科级干部于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某省国企改制过程中,于某作为某县国资委改制办主任,负责某国企资产处置方案审核工作。其在明知企业未完成安全生产验收的情况下,违规批准资产转让程序,且未履行现场勘查义务。在改制期间多次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3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22年6月,某省国资委下属企业因未落实安全措施发生重大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案件系2023年巡视巡察发现于某在改制档案中存在重大遗漏,经调取原始资料确认其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交代违规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事故导致3名职工死亡,企业被迫停产整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初审阶段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根据新发现的改制档案缺失证据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于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过程中监管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防止因失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维护公共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