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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主任魏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魏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主任期间,负责监管国企改制工作。其在审批改制方案时,对多家企业提交的资产处置报告未履行实质审查义务,默许企业通过虚假资产评估、隐瞒债务等方式规避监管。期间共涉及3家国企改制项目,导致国有资产直接流失32000元。2022年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巡视中发现其任职期间国企改制审批存在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魏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问题,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但对主要犯罪事实拒不认罪。该案造成某省属国有企业因改制纠纷引发职工集体上访,导致政府额外支出维稳费用20000元,且破坏国企改革政策执行效力。

审理过程

2022年4月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同年8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魏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6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十九条;《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审批职责,杜绝形式主义,维护国企改革规范秩序。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