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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处级干部范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范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基建处处长期间,负责某省高速路网扩建项目的监管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擅自离岗未履行现场监督职责,导致施工方违规降低工程标准,致使3处桥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期间收受施工方贿赂共计1.2万元,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施工方案,致使项目超预算42万元。2022年8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问题线索,经初核后移交某市监委立案调查。范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问题,但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案件审理过程中,其辩护人提出范某未直接参与资金分配且认罪态度良好,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58万元,社会影响恶劣。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范某在项目监管中严重失职,导致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巡视巡察组移交后,某市监委启动调查程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范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须恪守监管职责,杜绝擅离职守行为,防止公共工程沦为腐败温床。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