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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处长梁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梁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下属国企安全生产监管处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地对辖区内某化工企业未落实安全环保措施的情况视而不见。其通过篡改安全检查报告、伪造监管记录等方式,隐瞒该企业违规排放危险化学品导致管道腐蚀的隐患,致使企业长期处于危险状态。案发后经审计认定,因梁某失职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涉及税费流失达120万元。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巡察中发现其违纪线索,经初核认定其涉嫌玩忽职守罪。梁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失职事实,但未退还因失职产生的税费损失。该事故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周边居民健康受损及生态修复费用超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量刑情节。

判决结果

梁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所在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涉案税费损失依法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国企人员必须强化监管责任意识,杜绝形式主义工作作风,防止因失职引发重大公共安全事故。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