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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处长吴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吴某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期间,负责某市钢铁集团资产处置工作。其明知该企业未完成安全评估程序,仍违规批准重大设备拆除方案,导致生产区域未有效隔离。在改制过程中,吴某多次未履行现场勘查义务,对员工安全培训记录造假视而不见,致使企业安全管理流于形式。2021年7月,某市钢铁集团因设备故障引发火灾,造成2名职工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案件系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经纪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吴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问题,但对事故后果未采取补救措施,涉案单位追缴其违规领取的改制补贴2.3万元。该事故暴露国企改制期间安全监管严重缺位,导致企业生产秩序混乱,引发社会不良影响。

审理过程

2021年8月立案侦查,2022年1月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3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庭审持续3日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过程中需强化安全监管责任,防止因履职缺失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