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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间,沈某在担任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业务员期间,利用负责投标保证金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资料的方式,将本应用于招投标活动的公款3.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该款项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且超期未归还达12个月。2023年8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沈某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核查,沈某在明知资金性质的情况下,多次以虚假理由拖延归还期限,导致相关项目因资金未到位被迫中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万元。案发后,沈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但其行为已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因挪用公款超期未还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涉案资金来源无法说明,造成公共资源使用障碍。

审理过程

某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法院一审审理,认定沈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沈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招投标人员应恪守资金监管职责,超期挪用公款不仅违反财经纪律更可能升级为刑事犯罪。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