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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住建局处级干部蔡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蔡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工程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某市政工程专项拨款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进度报表的方式,将本应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的3.8万元财政专项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该笔资金实际用于其经营的建材店铺周转,且逾期达14个月未予归还。2022年1月,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局其他违纪问题时发现蔡某账目异常,启动专项审计后锁定其资金流向。蔡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挪用行为,但辩称因工程延期需先行垫付材料款。案件造成相关工程进度滞后,导致群众出行不便及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纪委监委移送后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经补充证据查明事实,于2023年4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蔡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应严守资金监管职责,避免因个人私利损害公共项目进度与财政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