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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原董事长胡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胡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董事长职务时,利用负责国企改制工作的便利,通过伪造改制安置方案、虚增职工补偿费用的方式,先后三次将企业改制专项资金共计1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非法放贷活动,涉及多起高利贷纠纷,其中部分款项流向境外赌博场所。2022年6月,某省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胡某通过操控财务审批流程,将公款转入其亲属名下虚构的工程项目,导致企业改制工作停滞半年。经审计确认涉案金额后,胡某在案件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造成国企改制进度延误,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达320万元,引发职工集体上访事件,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经某省监察委初查,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五年,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胡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滥用职权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将依法严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