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教育系统处级干部汪某玩忽职守案

某市教育系统处级干部汪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某市某区教育局在组织校园安全演练时,汪某作为分管安全的处级干部,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人员疏散措施。其明知某中学存在消防设施老化问题,仍指示下属隐瞒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组织救援,造成3名学生受伤及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案件系2022年财政审计中发现,审计部门通过调取该校近三年维修记录及汪某签字的隐患排查报告,锁定其失职行为。汪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退赃,但于二审前配合调查并提交书面悔过书。事故造成涉事学校教学楼部分坍塌,被迫停用半年导致教育经费损失12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汪某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汪某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新增证据并开展庭前会议,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汪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管理人员须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防止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共安全事故及资源浪费。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