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财政局原局长石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石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过程中,利用主管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合同、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财政拨付的20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某市市政工程采购,石某却以高息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贸易公司,获取非法收益18万元。2023年8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流向异常,经线索移交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石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案件造成市政工程延期交付,导致公共设施无法正常使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其行为严重破坏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秩序,引发群众对公权力监督的质疑。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省审计厅移送检察机关侦查,经初查、立案、证据收集后,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向某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石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政府采购领域领导干部须严守资金使用规范,杜绝公款私用行为,强化对财政资金监管的制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