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办事员余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余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科办事员期间,多次未履行贷款审批监管职责。其利用负责审核企业贷款资质的职务便利,擅自离岗未对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虚假财务报表进行核查,导致该企业违规获取300万元贷款。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核查某省金融系统专项工作中发现余某长期存在工作失职问题,经调取其近三年工作日志及审批记录,确认其累计造成12万元经济损失。余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交代问题,但经监察机关调查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该行为致使某市多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上升,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隐患。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依规给予余某政务撤职处分,其所在单位因监管不力被通报批评。
审理过程
原审判决余某玩忽职守罪后,因发现关键证据未被充分采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庭审质证于2023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其所在单位某市金融监管局因监管失职被处以30万元罚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监管人员应严守岗位职责,防范因失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强化巡视巡察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