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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陆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陆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项目资金管理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将单位专项账户中的公款共计12万元擅自质押给私营企业主李某,用于其个人经营周转。陆某通过伪造资金使用审批单、篡改财务凭证等方式掩盖挪用事实,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2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环保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经线索移交市监委立案调查,查明陆某挪用公款事实。案发后陆某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但其行为导致单位专项资金无法及时到位,造成某环保工程延期开工,直接经济损失达8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23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基层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公款私用行为,维护国有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