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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局韩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韩某利用担任某县教育局基建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合同、虚增项目开支等方式,将本应用于乡村学校危房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共计3.2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其弟经营的建材店用于偿还贷款。案发后,经巡视巡察组核查发现资金异常流向,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韩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其通过篡改财务凭证、隐瞒资金用途等手段实施挪用行为,导致12所乡村学校改造工程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审计部门确认其挪用资金具体去向,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韩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法院结合其退赃及认罪态度,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韩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违规处置专项资金,凸显巡视巡察在发现基层腐败问题中的关键作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