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局长陆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局长陆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陆某利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中心主任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土地补偿协议、虚增征地面积等方式,将辖区3宗土地出让金共计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将资金转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违规资金周转,收取高额利息差额。2021年群众举报后,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经审计确认陆某挪用行为。陆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180万元,对挪用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资金已用于单位日常开支。该行为导致某县土地出让项目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严重破坏土地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原审判决后因证据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采纳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陆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土地出让环节需加强资金监管,防止公共财产流失。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