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级干部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级干部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徐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期间,利用负责招投标保证金管理的便利,通过伪造项目文件、虚增服务费用等方式,先后12次将管理的200万元投标保证金转入个人控制的金融账户。其中1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3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其余款项被挥霍。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中心资金流向异常,经线索移送后徐某被立案调查。案发后徐某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资金用于'应急支出'。其行为导致多起招投标项目因保证金冻结而被迫中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严重损害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院二审期间组织庭审调查,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徐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招投标领域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挪用特定资金的危害性,警示必须强化对公共资源的监督管理。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