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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处级干部刘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刘某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处负责人,负责监管辖区内重点企业环保合规审查。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擅自离岗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某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未被及时发现。2023年审计发现该企业累计违法排污造成生态损失达120万元,刘某作为直接监管责任人未尽职守。经调查,刘某在明知企业超标排放情况下,因个人原因长期请假,未能督促整改,致使政府处罚金50万元及生态修复费用150万元未能追回。案件系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线索后移送检察机关。刘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退赃,二审期间虽认罪但未退还全部违法所得。该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影响居民健康,引发多起群体投诉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交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刘某玩忽职守,二审期间因证据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刘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监管人员须恪守职责,杜绝擅离职守行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