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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国企改制期间钟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钟某在担任某县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期间,利用审核安置补偿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先后三次将本应用于职工安置的专项款物共计18.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茶叶经营账户。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1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3.5万元据为己有。2023年1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移交县监察委员会调查。钟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退缴赃款12万元。该行为导致职工安置工作延误,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钟某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长期负责国企改制具体事务,其行为严重损害改制工作公正性,涉案资金至今未能全部追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县审计局移送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一审审理,重点审查资金流向及钟某职务行为合法性。

判决结果

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18.5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改制资金专用原则,强化对特定款物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