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马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马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环保项目验收报告方式,先后八次将单位专项拨款共计32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账户。其中2020年6月挪用生态补偿资金150万元用于境外投资,2021年4月挪用排污费专项款120万元购买奢侈品。上述款项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导致多个重点环保工程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800万元。2022年5月,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局下属单位违规问题时发现马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其犯罪事实。马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二审期间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并认罪认罚。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马某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案件经上级法院二审程序依法审理,最终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职务人员滥用环保专项资金的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维护生态环保事业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