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原科级干部胡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某市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原科级干部胡某在负责国企改制职工安置工作中,未履行监督职责,对关键环节审查流于形式。其故意隐瞒改制企业隐性债务,导致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存在重大漏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万元。2021年3月,改制企业职工因安置问题集体上访,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案件系群众举报后由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经审计确认胡某存在重大过失。胡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交代问题,在再审程序启动后才部分承认失职行为,但未退赔全部损失。其失职行为直接导致改制程序违法,致使12名职工合法权益受损,引发信访矛盾升级。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再审。经补充侦查、调取改制档案、约谈相关责任人,法院于2023年7月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胡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赔偿国家经济损失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防止因履职缺位损害国家利益与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