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银保监局厅级干部金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间,金某在担任某市银保监局金融监管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金调拨单据的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单位监管经费共计12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其中首次挪用5万元用于股票交易,第二次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第三次3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案发后经纪委监委调查发现,金某挪用资金长达17个月未归还,造成单位资金链紧张,影响地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金某在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经讯问承认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但未主动交代其利用职权为关联企业争取政策优惠的衍生利益。涉案资金来源复杂,部分款项通过第三方账户流转,导致追查难度较大。
审理过程
纪委监委依线索初核后立案,经调取财务凭证、询问证人等程序查明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金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私用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