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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招投标领域基层人员沈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沈某自2019年3月起担任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项目评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投标文件、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先后挪用三个市政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共计280万元。其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房地产公司用于购置商铺,获利后通过亲属账户转移部分赃款。2021年12月,某县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工程延期问题时发现沈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查明其犯罪事实。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150万元,其余13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导致亏损,造成国家资金损失280万元。该行为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秩序,导致多个项目因资金冻结延误,引发群众对公共资源管理的信任危机。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启动初核程序,经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公开审理,被告人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沈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招投标管理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私用损害公共利益,凸显对小微权力的监督必要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