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财政局原副局长叶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叶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政府采购资金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先后5次挪用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共计18.5万元。其中涉及某县教育局采购教学设备项目、某市交通局道路维修工程等3个政府采购项目,资金被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体工商户账户用于营利性投资。案发后经审计发现,叶某挪用的18.5万元公款至今未归还,导致多个政府采购项目因资金链断裂被迫中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3万元。叶某在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对其超期未还行为未予说明。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线索后,于2023年2月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员会于2023年2月立案调查,经讯问及调取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于2023年4月将叶某涉嫌挪用公款案移送检察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叶某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挪用资金达18.5万元且超期未还达10个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采购监管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对挪用公款造成长期损失的行为应依法从重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