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司法厅原副厅长崔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崔某利用其担任某省司法厅副厅长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公务接待费用的方式,将单位拨付的专项经费共计人民币3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该笔资金实际用于其子经营的律师事务所日常开支,且在挪用后超过法定期限6个月未予归还。2020年巡视巡察发现司法厅财务异常后,崔某于2021年5月主动退缴全部涉案款项,并配合调查交代犯罪事实。经审计确认,崔某挪用资金造成某省司法厅年度预算执行偏差率超标15%,影响司法援助项目正常推进。其犯罪手段表现为虚构支出凭证、伪造审批流程,通过下属单位账户迂回转款,刻意规避财务监管。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启动初核,历时18个月完成证据收集,期间调取银行流水、报销凭证等关键证据,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崔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涉案资金已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彰显对司法系统公职人员挪用资金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警示权力监督机制需持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