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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下属国企处级干部石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某市自然资源局下属国企在推进某重点土地开发项目过程中,石某作为分管处级干部,未履行岗位职责。其在应急处置环节故意拖延审批程序,对开发商违规施工行为未及时制止,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至2022年3月项目突发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万元。案件系2023年巡视巡察中发现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石某在一审阶段未主动退赃,仅部分承认失职行为。事故引发社会舆论关注,造成不良影响。经审计确认,其任职期间因监管不力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累计达120万元,其中涉案土地出让环节损失5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告人石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土地出让监管职责,应急处置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将依法追责。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