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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系统姚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姚某担任某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处长,利用管理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账户中的2.3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偿还私人债务。案发时该款项已超期未还达10个月,经巡视巡察组排查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立案调查。姚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并退缴赃款1.5万元,但剩余8000元款项经审计确认仍无法追回。其行为导致司法救助资金使用严重滞后,直接影响3起民生案件的正常办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姚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其挪用的剩余8000元公款依法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资金监管机制,杜绝公款私用行为对执法公信力的侵蚀。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