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中李某重大安全事故失职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李某在担任某市国企改制工作组成员期间,负责监督某省属国有资产重组过程。其利用职权便利,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审查程序,对改制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导致2020年3月某化工厂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0万元。事故发生后,李某刻意隐瞒其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真相,直至2021年5月群众举报引发调查。经查,李某在改制期间违规操作致使企业未完成安全整改验收,且其个人账户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共计12万元。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二审期间主动交代部分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但未能弥补事故造成的重大社会影响。该事故导致3名职工死亡、15人重伤,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企业被迫停产整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涉案违法所得12万元已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恪守改制工作职责,重大安全事故失职行为将依法严惩,彰显法治对国企改革的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