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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系统陆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县税务局税收征管科办事员时,严重不履行监管职责。其利用职务便利,对辖区内3家小微企业提交的增值税申报材料未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故意忽略企业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异常情况,致使3.8万元税款流失。上述企业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交易额等方式逃税,陆某未按规定启动追征程序,且收受企业赠送的购物卡共计1.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23年4月,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异常情况,移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经核查,陆某在案件调查中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对自身行为供认不讳。案件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且引发辖区纳税人对税务监管公信力的质疑,形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一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上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经补充证据查明事实后依法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责令退缴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恪守监管职责,杜绝形式主义办案,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