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教育系统处级干部潘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某市教育系统处级干部潘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潘某原任某市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利用负责教育专项经费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拨付的3.2万元培训专项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亲戚账户,用于为其经营的教育咨询公司支付房租及业务招待费用。案发后,潘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2021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查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案件在二审期间因关键证据链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法院查明潘某实际挪用金额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且资金使用属于单位日常业务范畴,最终认定其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潘某在再审期间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资金流向,但因原审证据不足,案件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判决后因证据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潘某挪用公款行为未达刑法立案标准,依法撤销原审有罪判决,宣告潘某无罪。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司法机关应严格把握挪用公款罪入刑标准,防止将行政违规行为简单等同于刑事犯罪,维护司法公正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