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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发展投资集团原董事长罗某超期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罗某利用其担任某省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合同、虚增项目成本等方式,挪用教育专项拨款共计28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其将资金转入亲属名下私募基金账户,投资某地产项目后因市场波动导致严重亏损,最终无法归还。2023年8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罗某所在单位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立案调查。罗某在调查中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但未退还全部赃款。案发后造成教育基建项目停工,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罗某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系因单位财务制度不完善导致误用。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初核,经立案调查形成审查报告,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罗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法院认定其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且超期未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从重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教育系统资金管理需完善内控机制,防止公共财产被非法占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