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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办公室原主任谭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间,谭某利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办公室主任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改制费用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国企改制专项资金共计280万元。其中120万元用于个人名下房地产投资,160万元借给亲属经营典当行。2021年8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谭某所在单位资金异常流动,经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谭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其亲属代为退缴剩余30万元。案件造成某省国有企业改制项目停滞半年,直接导致职工安置费用延迟发放,造成经济损失逾500万元。谭某作为厅级干部,其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谭某不服提出申诉。上级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确认其挪用事实,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期需强化资金监管,严防权力寻租损害改革成果。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