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原科员于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于某在某市司法局担任基层执法科科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擅自离岗未履行巡查职责,导致3名矫正对象违规外出期间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调查发现,于某在明知辖区内存在非法执业律师违规活动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核查,致使非法执业行为持续4个月,造成国家执法资源浪费及司法公信力受损。该案系纪委监委在开展司法领域专项巡视中发现线索,经初核后启动调查程序。于某在初审阶段承认失职事实,但未主动退赔因监管缺失导致的执法成本损失。案件直接导致2起违法案件未被及时查处,造成财政损失约15万元,引发群众对司法系统监管能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原案由某市纪委监委在司法执法专项检查中发现线索,经初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组织专家证人出庭说明情况。
判决结果
于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法院认定其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鉴于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交代部分失职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规定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执法人员须恪守岗位职责,杜绝监管真空,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